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方秋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650000元,本案执行费18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