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7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129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与***、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314049元及利息,执行费8471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无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网络资金,冻结被执行人少量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领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