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民初39号
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D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2幢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昆明市明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小坝王旗营小区;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主塔楼20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采取财产诉讼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计二亿五千万元(小写:2500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市明浩经贸公司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二亿五千万元(小写:250000000元)的范围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超
代理审判员:孙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