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02执7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经开路**时代创付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091229。
法定代表人:王世钧,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世纪广场****织机构代码21668042-0。
法定代表人:杨林晖,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昆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云01执恢305号)。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在执行中,经财产查控,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威远街××商城××商铺(房产证号:20××**),但该商铺已被我院另案在先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盘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岸三期2-4幢1至2层(房产证号:20××**),但该商铺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暂不能进行处置。另在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07694041元,未受偿人民币107694041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靖峰
审 判 员 马文杰
人民陪审员 靳洪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