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7164号之一
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D幢1-4层。
法定代表人:蒋洪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翔,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北楼B1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岩。
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建模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孙紫淇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