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终2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康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公主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D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0912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镇康县教育体育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康县教育体育局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镇康县教育体育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睿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