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54号
原告:***,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九州(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287699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D幢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0912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华安九州(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新华书店图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115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