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923财保5号
申请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粱庆秋,广西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玉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6309249.32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9年3月11日,玉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玉林龙潭产业园内的国有土地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博国用(2013)第330983号、博国用(2013)第330986号、博国用(2013)第330990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
以上财产保全总价值为6309249.3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中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