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923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洲南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廖斌,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龙潭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官泽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博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工程款本金4959535.67元、案件受理费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2020)桂0923执5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24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玉林龙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036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8735.24元后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彭业胜

审判员 刘丽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