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龙潭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692768861M。
法定代表人:官泽兴,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洲南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500580919D。
法定代表人:廖斌,经理。
原审原告:***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博白县龙潭镇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晓明,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卜永彬,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上诉人广西***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博白市政公司)、原审诉被告、***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卜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通过博白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博白县人民法院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至今既未按照缴费通知书告知的途径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减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潭创兴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业忠
审 判 员 钟 荣
审 判 员 梁 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永丽
书 记 员 甘思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