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执保248号
申请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兴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507001751。
法定代表人:张先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艺,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镇南洲南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200580919D。
法定代表人:管强。
申请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193.1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18511919202200××××,作为申请人湖南前元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白县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193.11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自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实施之日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邓颖
书 记 员 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