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184号
原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村王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新密市。
被告:谷馨月,女,199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祥符区。
原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徐金龙、谷馨月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有协商意愿为由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一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