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民申20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59年1月1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刘村牛马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范德梅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2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10听证室进行听证,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通过编号为1084215221692的EMS法院专递邮件向***在申请再审时所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送达地址寄送了听证传票,该邮件于2018年9月21日被退回。本院按着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留的131××××9263、186××××3855移动电话号码进行拨打,该两个移动电话号码均无法接通。再审申请人****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范德梅未提供准确送达地址,应当对其未签收听证传票及未到庭接受询问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焦新慧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