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安商消防器材维修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402民初10712号
原告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中段向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167239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安商消防器材维修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中路全兴宾馆楼下东数第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03WT7XJ。
投资人*景森。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