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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开发区一当五金厂与丹阳市开发区智峰五金厂、江苏欢之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338号

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一当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P08UM4J,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岗大夏村**。

经营者:王金娣,女,1982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7460,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智峰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NGCYQ9C,,住所地丹阳市大泊镇中路

经营者:眭红辉,男,1971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7710,汉族,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之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KGD716,,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金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兴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584WA9P,,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

法定代表人:何臣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716723935,,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

法定代表人:何臣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景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一当五金厂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智峰五金厂、***之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一当五金厂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智峰五金厂、***之龙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一当五金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苏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保瑞

书 记 员 林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