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

河南金密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400号
申请人:河南金密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翰林华府19号楼2单元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4MA4796196X。
法定代表人:朱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王沟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26716723935。
法定代表人:何臣峰。
申请人河南金密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1,71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AZHZZ01Z0121Q000740E)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兴元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71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9元,由申请人河南金密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