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54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深圳市。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深圳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云鼎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54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云鼎天科技有限公司、**、汪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72,714.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云鼎天科技有限公司、**、汪华银行存款人民币472,714.16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