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6976号
原告: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09WPR31。
法定代表人:曹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哲元,男,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张艳辉,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现住该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张艳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万**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兆刚
书 记 员 韩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