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7民初11741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勇(***之夫),1968年3月6日出生。

被告:张明,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利锋,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曹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伟,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明、北京京谷京环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谷京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勇,被告张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利锋,京谷京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伟、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及财物损失暂定10万元,以评估为准。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及财物损失59 9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明为北京市平谷区某中心某号楼上下邻居,原告居下为某1号,被告张明居上为某2号,京谷京环公司为该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7月底,因被告张明家中水管道漏水,将原告家浸泡,造成原告房屋装修受损,床、被褥、灯、地板、电器等物品损坏,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及生活不便。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但一直未果。

张明辩称:我家房屋购买、装修后直至2019年8月底之前无人居住。事情发生后进行管道检查时,发现我家的中水上水管道和厕所内污水下水主管道均漏水,但当时中水管道水表显示仅用了1吨水,故原告装修及财物损失主要是我家厕所内污水下水主管道漏水造成,而该管道是开发商建楼时安装,后来由京谷京环公司管理及维修。故此,对原告的损失我只认可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

京谷京环公司辩称:我公司的义务是业主家哪里出现问题报告后我们及时进行修理。2018年11月30日我公司开始接手涉案楼房物业管理。2019年8月3日我公司得知原告家被泡后即派人到达现场,及时与张明家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直到5日晚上才联系到张明,张明称未在平谷区,6日上午才让其亲戚开门。我们检查后未发现明管漏水。7日张明回家后,拆除厕所污水管道装修层后,发现污水管道有轻微渗水,我公司及时进行了维修。8日,原告称漏水现象没有减轻,我公司又到原告和张明家查看,仍然没有发现明管漏水。由于超过了2年质保期,我公司建议张明找人用仪器测试地埋管是否漏水。21日,张明找人测试家中地埋管情况,发现从厨房向卫生间的一根上水管道打压后压力表瞬间回零。因此,原告家被泡是张明家地埋管漏水造成,损失应由张明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市平谷区某中心某号楼某1号房屋为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购买,上层某2号房屋为张明于2012年10月购买。该处每户房内有两个相距数米长过道的厕所,厨房内设有自来水和中水两套上水管,分别装有水表,但一直未供应中水,两套水管实际均供应自来水,且从厨房向两个厕所均有建筑时铺设的地埋管。张明家2015年以后才对房屋进行装修,2019年9月以后才出租给他人居住;原告房屋自2018年3月以后一直无人居住。

2019年8月3日,原告发现房屋内装修及财物被水浸泡受损,报告京谷京环公司,京谷京环公司当即派人到达现场并及时与张明家联系,但张明电话无人接听。直到5日晚,京谷京环公司联系到张明,但张明称未在平谷区,未能到场。6日上午,张明让其亲戚到场开门,经京谷京环公司检查,未发现明管漏水。7日,张明回家后拆除一个厕所污水管道装修层后,发现房顶下部污水管道三通横向接头处有轻微渗水,京谷京环公司当时进行了维修。8日,原告称漏水现象未减轻,京谷京环公司又到原告和张明家查看,仍然没有发现明管漏水。考虑到给排水管道超过了2年质保期,京谷京环公司建议张明找人用仪器测试地埋管是否漏水。21日,张明找人测试家中地埋管情况,发现两个厕所之间的中水管道打压后压力表指针瞬间回零,张明遂拆除厨房内中水管道水表,将该管道堵死废弃不用。约15天后,原告房内屋顶不再滴水。关于财产损失问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解决,但一直未果,故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三方共同认可原告房屋装修及财物损失共计59 970元,但责任承担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经查,京谷京环公司系自2018年11月30日开始对该处楼房进行物业管理;据2017年11月18日原物业管理单位对张明家房屋装修验收时的验收单记载,其装修活动存在屋内给排水设施随意改动、未预留主排水管检查孔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三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购房收据、现场照片,京谷京环公司提交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及张明领钥匙凭单、入住登记表、《房屋装修验收单》和原告报修登记表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家房屋被水浸泡后,经检查楼上邻居张明家的中水上水管道和厕所内污水下水管道均漏水,而京谷京环公司对污水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处理以及张明拆除厨房内中水管道水表将该管道堵死废弃不用一段时间以后原告家屋顶不再滴水,证明原告家房屋被水浸泡确系张明家漏水所致,可以排除其他原因。根据楼房建筑常规要求,张明家购房前厕所地面、墙面均应做过防水处理,而诉讼中张明明确表示装修时该防水层面未被破坏,故顶部污水管轻微滴水应随时蒸发或存留于地面防水层之上,再多时应从厕所地漏孔向下排出,不会造成原告家屋顶滴水,结合京谷京环公司对污水管道进行了维修后原告家观察发现漏水现象未减轻的事实,以及张明拆除厨房内中水管道水表将该管道堵死废弃不用一段时间以后原告家屋顶不再滴水的事实,应当认定,原告家房屋被水浸泡系张明家中水管道漏水造成,与张明家污水管道滴水无关。虽然张明称自家中水管道水表显示仅用了1吨水,但根据常识,管道过水量细小时水表灵敏度往往不足,并且没有证据证明1吨水不足以造成原告家房屋装修和财物受损的状况,故此,对张明关于原告家损害主要系其厕所污水下水管道漏水造成的意见,本院予以否定。此外,张明家厕所装修时对污水管道进行封闭包装,且未留检查孔,装修多年后无人居住,以至于污水管道未能随时检查,漏水不能及时发现,故即使原告家被浸泡有张明家污水管道漏水造成的因素,责任亦应当由张明承担。张明家厨房通向厕所的地埋管虽是房屋建筑时铺设,但已明显超过质保期,故维护管理应由张明负责,漏水造成相邻方损害,应由张明赔偿。另一方面,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经常对房屋进行检查管理的责任。按照常识,楼上管道漏水,能最早发现的是楼下住户。原告购买楼房进行装修并置放财物后,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管理,发现问题后及时解决。其房屋自2018年3月以后一直无人居住,导致楼上张明家漏水造成自家房屋装修和财物被水浸泡而未能被及时发现,自己有失误,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原告房屋装修和财物因张明家漏水受损,其要求张明予以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是,其要求京谷京环公司赔偿,没有可靠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自己对于财产损失的扩大负有责任,应当适当减轻张明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及财物损失47 97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原告***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张明负担99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宝利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德启
人 民 陪 审 员   张贺珍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