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484号
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晶,系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超,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县托乎拉苏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迎宾路35号伊宁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冬伟,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县托乎拉苏旅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计5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丹彤
打印:扈艳红校对:付一飞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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