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3002号
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旅游局,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
负责人:崔学恒,该旅游局局长。
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旅游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合同欠款138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委托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规划设计出具开原市全域文化旅游总体策划方案,项目设计范围3164平方米,工作范围按照附件规定的时间及内容要求提交项目成果,同时约定整体的项目费用为18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按照合同附件约定内容履行合同约定,2018年11月9日原告最后履行完毕,并提交给被告工作成果。被告自从签订合同后,只支付了50万元合同款,剩余的138万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多次联系政府部门均推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与公正判决。
被告应诉后称,因政府机构改革,原开原市旅游局与其他政府单位合并,已经丧失机关法人资格。机构改革后的法人名称为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经查,在开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中公布的政府工作机构中并没有“开原市旅游局”,而是“开原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开原市旅游局因政府机构改革已经丧失机关法人资格。被告开原市旅游局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2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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