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1659号
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琪,女,199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立,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港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福军,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港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复兴文明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秦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嬉
打印:相丽华校对:吕颖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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