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益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石家庄优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河北益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2民初2165号

原告:石家庄优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电视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优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益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优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优视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4元减半收取1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