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787号之一

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06元,减半收取32103元,由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毅

人民陪审员  李霞

人民陪审员  王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