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787号之一
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先革,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06元,减半收取32103元,由原告山***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武毅
人民陪审员 李霞
人民陪审员 王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