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406号
原告:***捷胜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号B座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兰先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四川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2单元10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梅,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雯,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捷胜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捷胜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胜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胜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393元,由原告***捷胜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 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熊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