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财保19号
申请人:安徽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大道与汉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睿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黄泥居委会运达路澧县高新区科创产业园A8栋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16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睿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3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8元,由安徽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