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执保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大道与汉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睿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黄泥居委会运达路澧县高新区科创产业园A8栋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16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等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2023年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安徽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睿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睿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3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