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12098号
原告:***,女,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男。
被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小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贺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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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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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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