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29332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壮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88号3幢一层N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长城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