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0862号
原告:深圳安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布龙公路**荔苑大厦C503-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1248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象角塘宝吉行政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00407。
法定代表人:廖传强。
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可园管理处,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沙路可园**负**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31968。
负责人:张卫卫。
原告深圳安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可园管理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特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昌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