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8632M,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才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
被执行人:***,女,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归还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5013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对***的上述债务各自承担20%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26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冻结并足额扣划了***、**应履行部分数额的银行存款并已发还,未发现***有大额银行存款。另发现并查封了***名下苏M×××**汽车一辆。
3.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4.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28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浩平
审判员 蔡明义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