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2299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铁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2299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朱才网。
被告:山西铁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铁峰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2元,保全费4953元,合计11,115元,由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