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5执保1718号
原告:深圳海盛威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27楼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47390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8632M。
法定代表人:朱才网。
原告深圳海盛威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海盛威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458355.39元为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该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2997499041320200005421的《保单保函》,担保期限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海盛威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确保该案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8355.3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