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7922号
原告:南京大世纪艺术模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283512419,登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河二村220号3单元101室,实际经营场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8632M,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大世纪艺术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世纪艺术模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钱建朝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