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14017号
原告深圳海盛威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海盛威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7.67元,减半收取计2043.84元,由原告深圳海盛威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书记员 蒙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