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5256号
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同年1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玉军
法官助理 葛玉婷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