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7671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苏1282民初76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城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方成套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亚林
书记员 祁冰如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