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民初334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冰,系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壮,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楼**。
负责人王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住,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英塔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楼QRS房屋div>
负责人李庆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女,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与被告马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元(待伤残鉴定后变更诉求);二、判令撤销原告与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5日7时55分许,被告马壮驾驶辽P×××××号轿车沿朝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葫线116公里846米处时,驶入路面左侧,与相对方向王**驾驶的辽P×××××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被告马壮、王**及辽P×××××号轻型普通货车内的乘客曹海明、王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杨杖子大队认定,被告马壮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曹海明无责任,王宇无责任,***无责任。经查,辽P×××××号轻型普通货车所人是马壮,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王**驾驶的辽P×××××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主是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造成***颈部脊髓损伤,多处挫伤等伤病。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4450.00元,其余损失均没有赔偿,显失公平。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马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马壮驾驶的辽P×××××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德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