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402民初387号
原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英塔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373166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大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28425570W。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邓淑杰,女,196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劳服公司)诉被告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葫芦岛市分公司)、第三人邓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劳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通葫芦岛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邓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劳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556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已故)系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的员工,因自身疾病死亡,由于电信劳动服务中心未交纳社会保险,由电信劳动服务中心对其家属即本案第三人进行了补偿,于2014年12月16日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书》,详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关于对第三人的生活救济金是按月支付。2021年第三人起诉原告,要求原告支付2020年7月—2021年6月生活救济补助金及2016年—2020年6月4年调整的补助金差额。2021年8月12日连山区法院作出(2021)辽1402民初2919号民事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判决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生活救济金及差额补助金合计10328元。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向连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山区人民法院在原告的账户中扣划10383元。该笔债务发生在原告改制前,且在改制中,未将该笔债务在改制成本中予以扣除,支付给第三人的救济金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起诉了向被告进行了追偿,法院于2022年9月12日作出判决,判决该笔债务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现第三人依据法院判决再次申请2022年度的救济金5560元,法院已将该笔款项在原告的账户中予以扣划,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
被告联通葫芦岛市分公司辩称,一、被告并非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本案原告就是通过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的方式完成的改制,且债务发生于企业改制之前,故依据法律规定原企业债务应由改造后的企业承担,答辩人并非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二、原告已取得厂办大集体资产,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签订《国有剩余净资产转为改制企业债务协议书》的方式,取得了厂办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应由原告承担资产上所负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人邓淑杰未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6日,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因其员工***因病死亡而与其妻子邓淑杰、其儿子***签订《补偿协议》一份,约定由劳服中心按照213元/月的标准向邓淑杰支付生活救济补助金,并约定支付标准随社会保险部门的调整而适当调整。2018年3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积极稳妥推荐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操作和成本承担的责任主体是厂办大集体;推进改革的责任主体是主办国有企业或主办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厂办大集体实施改制、关闭或者依法破产,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职工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等改革成本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2020年11月2日,经葫芦岛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劳服中心进行公司制改革重组。后劳服中心在被告联通葫芦岛市分公司的主持下,在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各项改革成本后,剩余净资产通过转为债权的方式留在原告处,为此原(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了《国有剩余净资产转为改制企业债务协议书》并作出如下约定:“剩余净资产即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改革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对乙方依法实施改制重组。乙方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确定的净资产为16932096元,用净资产支付改革成本后,剩余净资产5215664.45元转为乙方对甲方的债务。乙方分三年向甲方偿还此债务。原集体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全部**。……第六条本协议债务总额为预审额,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改革成本审计报告结果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最终剩余净资产金额;如改革成本审计报告与本协议预审改革成本数据一致,以本协议为准。”2021年5月6日,原告作出《关于拒绝支付***琪琪邓淑杰生活补助金的情况说明》,邓淑杰收到该说明后诉至本院,要求电信劳服公司支付生活救济补助金,并继续履行补偿协议,本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辽1402民初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和补给原告邓淑杰生活救济补助金10328元(2021年生活救济补助金5064元,补给2016年至2020年生活救济补助金5264元);二、被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邓淑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从原告电信劳服公司账户扣划5560元。
另查明,改制重组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曾为劳服中心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过渡期经营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改革成本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邓淑杰的该笔债权并未计入劳服中心负债总额以及改革成本。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补偿协议》、《关于对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中心改革重组的批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辽1402民初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国有剩余净资产转为改制企业债务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国有剩余净资产转为改制企业债务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1号)精神,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类债务应属改革成本,由厂办大集体资产承担,第三人邓淑杰因作为劳服中心职工的配偶病亡而享有对劳服中心遗属补助请求权应属此类,本案中原告作为劳服中心改制后权利义务承受者,经本院另案判决确认向邓淑杰支付遗属补助并已实际履行,而被告作为劳服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持劳服中心改制重组过程中并未将该债权列入改革成本,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遗属补助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市电信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已垫付的5560元救济金。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应予退回。该费用由被告中国联通集团辽宁省通信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