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21民初2919号
原告:海港区大高庄飞剑模板租赁站,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山公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A9JP22F,负责人:葛飞飞,系该租赁站经营者。
被告: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3000985M。
法定代表人:韩德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港区大高庄飞剑模板租赁站与被告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海港区大高庄飞剑模板租赁站于2022年9月2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港区大高庄飞剑模板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港区大高庄飞剑模板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0元,由原告海港区大高庄飞剑模板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子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 明
书 记 员 岳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