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83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号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760779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300098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辽0293民初283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4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4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4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