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834号之二
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号1-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7607795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300098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69元,减半收取计13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35元,由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