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2479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P23N7U,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95号1**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保全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3000985M,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申请保全人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准许后作出(2022)辽0211民初1247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以440000元为限。本院已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现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亦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准许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保全人亦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本案现符合如上情形,故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以440000元为限)的全部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