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2479号之一 原告: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0YP23N7U,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秀岭街95号1**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73000985M,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黄浦路512号9层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翼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14日开庭进行审理,庭后原、被告均申请调解。现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并未予以反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1.5元(撤诉减半计算)、保全费2,720元,均由原告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减半案件受理费3,941.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