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4480号之一
原告:舟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313916。
法定代表人:李润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寿,长丰县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32045E。
法定代表人:丁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许胜松,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许正权,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舟山**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许胜松、许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舟山**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12元,减半收取计6006元,由原告舟山**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佳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