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748号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源鑫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利乐街3号3座之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1899304。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2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12F07H。
法定代表人:苏文韬。
被申请人: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32045E。
法定代表人:闵芳芬。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源鑫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源鑫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51905.3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05.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吴卫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