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初1225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32045E。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