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67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人:陈浩,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雨,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张化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4474934P。
法定代表人:谭海松,执行董事。
申请人***、***、陈浩与被申请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浩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765,517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765,51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浩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