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67-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向阳镇张化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064474934P。
法定代表人:谭海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陈浩,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诗雨,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浩与被告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月4月28日作出(2022)川0681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3765517元的财产。被保全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谭世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道××路××号××栋××层××号房产(权证编号:川(2××1)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谭世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街道××路××号××栋××层××号房产(权证编号:川(2××1)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广汉市鑫常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澍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