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7951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嘉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嘉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