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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北嘉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7951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嘉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嘉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